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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4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64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、4之罪,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、 2、4所載;附表編號1、2之罪,減刑後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 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。 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,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且附表編號1、2、3 之罪刑曾由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(如附表所 示)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 合於減刑條件,所犯附表所列編號第1、2、4號之罪,核 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 符,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、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。而其所 犯附表編號3號之罪,雖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,惟 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、第12 條規定,與減刑後編號1、2 號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3條第1項第18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1 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源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5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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