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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4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減刑並 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7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所處有期徒刑壹年,減為有 期徒刑陸月;又因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,所處有期徒刑捌年 叁月;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。 理 由 受刑人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,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(詳如附表所示)。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復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 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經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 條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刑事第11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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