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4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減刑並
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7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所處
有期徒刑壹年,減為有
期徒刑陸月;又因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,所處有期徒刑捌年
叁月;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。
理 由
受刑人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,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
臺中分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(詳如附表所示)。茲聲請人以受
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
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復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
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經本
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
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
條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11庭 法 官 丁智慧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淑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