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4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減刑(96
年度聲減字第518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所處
有期徒刑拾月,減為有期徒
刑伍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受刑人甲○○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
案(詳如附表所示)。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
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其所犯之罪,復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
刑並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
許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11庭 法 官 丁智慧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淑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