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47號
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
,應執行
拘役貳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
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甲○○等罪,經判處如附
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
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,悉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,及
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9條、第10條,刑法第2條第1項、修正
前刑法第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2項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
準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清鈞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陳貴卿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陳貴卿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