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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5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雲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七九一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一、二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一、二 所示,附表編號一、二之罪所處之刑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三、 四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 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 ,且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、四所示之刑,復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八十七年聲字第六四三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十年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其於附表編號一、二之犯罪時間,均 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附表編號一、二所違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 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三、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 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於減刑後就附表編號一、二、 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三、四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 之刑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、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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