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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5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,如附表編號 壹所載,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 拾貳年叁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受 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,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 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、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 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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