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5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伍月,如附表編號
壹
所載,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
拾貳年叁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受
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,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
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、3
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
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嘉蕙
得
抗告。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魏愛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