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56號
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51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詐欺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1月初至95年11月6日犯詐欺
罪,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781號(
偵查案號:台灣台中地
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515號),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
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
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松竹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董美惠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