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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5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56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51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1月初至95年11月6日犯詐欺 罪,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781號(偵查案號: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515號),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 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 月  4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松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董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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