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60號
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
請人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九○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至附表編號叁之罪,均減刑,附表編號
壹之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年柒月;附表編號貳之罪,減為有期徒
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;附表編號叁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捌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分經如
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
所載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
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
犯如附表編號壹至附表編號叁之罪,核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二項但書、第八條第三項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文廣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