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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6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、3、4、5、6、7、8所示聲請減 刑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並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、竊盜、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 官以附表編號2、3、4、5、6、7、8等罪之犯罪時間 ,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上開之罪 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已裁定減刑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條第一項、 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真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苗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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