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6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、3、4、5、6、7、8所示聲請減
刑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並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
應執行
有期徒刑貳年肆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、竊盜、違反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
官以附表編號2、3、4、5、6、7、8等罪之犯罪時間
,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上開之罪
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與已裁定減刑如附表
編號1所示之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條第一項、
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真明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呂苗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