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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6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、 二所載,與如附表編號三、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柒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2年至94年間犯毒品等罪,經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之犯罪,其犯罪時 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,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三、四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 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賴妙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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