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6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、
二
所載,與如附表編號三、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
執行
有期徒刑拾伍年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2年至94年間犯毒品等罪,經分別
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之犯罪,其犯罪時
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,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三、四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
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
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賴妙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童秉三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