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7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74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在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524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、3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、3所載, 與附表編號2、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其主刑部分應執 行無期徒刑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時間,犯附表所列之罪,經分別 判處附表所列之刑,均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該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3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 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、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 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刑法第5 1條第4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 月  6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 月  6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