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75號
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在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
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991號)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之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肆月
,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
玖年捌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時間,犯附表所列之罪,經分別
判處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該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
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
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
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1條,刑法第2條第1項
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堯航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吳淑願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