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7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5216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,減刑為
有期徒刑肆月,與附
表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
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民
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
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
刑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
法 官 劉麗瑛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王綉玟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