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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7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5216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,減刑為有期徒刑肆月,與附 表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民 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 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 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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