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7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38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
、二
所載,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捌年拾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
期間犯竊盜等罪,經分別判處
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
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
,並聲請與如附表所列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
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
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
法 官 吳崇道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黃舜民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