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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7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38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、二所載,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年拾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期間犯竊盜等罪,經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 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,並聲請與如附表所列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 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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