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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8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198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,並與業經減刑之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日期,犯如附表編號2所 示之罪,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所處之刑(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 字第一三四四號裁定予以減刑)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 第一項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,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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