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8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198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減為
有期徒刑伍月
,並與業經減刑之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捌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日期,犯如附表編號2所
示之罪,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
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
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
罪所處之刑(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
字第一三四四號裁定予以減刑)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
第一項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世全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,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童洪芳美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