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84號
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1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9月中旬某日起至96年1月24日止
,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
本院於96年7月9日以96年度易字第1113號(
偵查案號:臺灣
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22號、第2055號),
判處有期徒刑11月,並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
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
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玉蘭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許素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