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8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76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
所載:與附表
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陸年壹月
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,經分別判處
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
表編號1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
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1條,刑法第51條第5款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思成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宏清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