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9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)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872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、4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 載,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,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,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1、2 、4所示之罪,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 前,所犯均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附表編號3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,且就附表編號3所示 之罪併科罰金部分,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;另就附 表編號5所示之罪聲請予以減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一條,(修 正前)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6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6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