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9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)
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
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871號)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年柒月,與附
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。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,如
易科罰
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,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
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1所
示之罪,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
刑之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;另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,聲請
予以減刑,並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三項、第九條、第十一
條、第十二條,刑法(修正前)第五十一條第五款、第四十
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智文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廖春玉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