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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79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21歲民 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22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,與附 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。 又犯附表編號3 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 所載,與附表編號 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3 月某日至同年7 月4 日間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 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、3 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,並聲請分別與附表編號2 、4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 之刑,各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 12條 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5  日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5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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