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9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 21歲民
(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22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
所載,與附
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肆年。
又犯附表編號3 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 所載,與附表編號
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3 月某日至同年7 月4 日間違
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
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、3 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
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
刑,並聲請分別與附表編號2 、4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
之刑,各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
12條 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司立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