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96號
聲 請 人
即
受刑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之聲請減刑案件,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
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
以前,合於減刑規定,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
(聲請案號:96年度聲減字第2260號),並經該院以96年度聲減
字第2288號裁定在案。茲聲請人就
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,自係
違反
一事不再理原則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司立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