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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0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,並定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八七八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、2 所示之刑;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。又犯如附表編號 3、4所示之罪,各減為如附表編號3、4所示之刑,並與附表 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。又犯 如附表編號6、7所示之罪,各減為如附表編號6、7所示之刑 ,並與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各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等 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 其犯如附表編號1至4、6、7號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,均 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,並分別聲請定應執行等語,經核尚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刑 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(修正前)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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