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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0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406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 之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 與附表所列編號2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 年玖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期間犯竊盜等罪,經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 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 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 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6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,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家瑜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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