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0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
定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406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 之
竊盜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
與附表所列編號2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
年玖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
期間犯竊盜等罪,經分別判
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
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
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
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
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美華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,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家瑜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