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1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
妨害自由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
2
所載,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
徒刑叁年玖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,因犯強盜等罪,經
本院以94年度少訴字第5號、95年度訴字第2182號,分別判
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在
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
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
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3條、第8條第1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
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家慧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靖騰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