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1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215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
二、三
所載,與附表編號一所示已聲請減刑確定之罪所處之刑,
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,應執行
有期徒刑拾壹月,如
易科罰金,以
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判
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二、三
所示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且附
表編號二、三所示各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
與附表編號一所示已聲請減刑確定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
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九條
、第十條第二項前段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三條、修正前
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修正前罰
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志民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亮蓉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