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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1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215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 二、三所載,與附表編號一所示已聲請減刑確定之罪所處之刑, 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,如易科罰金,以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判 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二、三 所示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且附 表編號二、三所示各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 與附表編號一所示已聲請減刑確定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 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九條 、第十條第二項前段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三條、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修正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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