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2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移送機關 臺灣臺中監獄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
主 文
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20號裁定
正本中法官「張國棟」部分,應
更正為「王國棟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
錯誤者,或其正本
與
原本不符者,法院得以
裁定更正之;若於裁定此情形,亦
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
。上開規定,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,於刑事訴訟法
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原裁定正本中法官「張國棟」部分與該裁定原本
所載
法官「王國棟」不符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國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吳淑願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