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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2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522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贓物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1月13日犯贓物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中簡字第2103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11958號),判處拘役50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,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,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7  日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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