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2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減刑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所宣示之裁 定正本,有應更正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 文 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21號裁定正本中法官「張國棟」部分,應 更正為「王國棟」。 理  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,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;若於裁定此情形,亦 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。上開規定,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,於刑事訴訟法 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原裁定正本中法官「張國棟」部分與該裁定原本所載 法官「王國棟」不符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2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2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