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2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592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、第二項 之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罪,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主刑,應執 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條第一項、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 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、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、第二 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。 二、本院經核相關卷證後,認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,第8條第1項、 第10條第2項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佳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