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2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一、三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、三
所載,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
刑拾伍年玖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列等罪,經
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、三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
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
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
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0條第1項條、第11條,
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如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童淑芬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