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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2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78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、3、5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 編號1、2、3、5所載,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 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經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2、3、5所示之犯罪,其 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、2、3、5所示 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 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一條,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 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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