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29號
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33號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992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一、三之犯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一、
三
所載,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
期徒刑捌年叁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分別
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、三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
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
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一
條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三條、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
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志民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亮蓉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