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3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懲治走私條例罪,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﹔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販賣毒品罪所處之刑,應執 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日期所犯懲治走私條例罪 ,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,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 刑之販賣毒品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