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3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﹔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 伍日。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販賣毒品罪所處之刑,應執 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日期所犯施用毒品等 罪,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、2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以前,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 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販賣毒品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、第8條第1、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 林宜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