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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3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二五四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,如易服勞役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因犯公共危險罪 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以九十六年度豐交簡字第五七 一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撤緩 偵字第三八一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六萬元,並於九十六年 七月三十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 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 第三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瑞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併附繕 本)。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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