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3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聲減字第525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賭博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初某日起至九十六
年一月九日止犯
聚眾賭博罪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
日以九十六年度豐簡字第三二三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
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三二0號),判處有期徒
刑四月,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
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之
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十一條前
段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佩琦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何淑鈴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