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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4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 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2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月3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,經 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2210號簡易判決,判處拘役30日確定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2  日       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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