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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4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252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 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罪,經本院 於96年5月28日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1348號判處拘役50日, 並於96年7月13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期間,在民 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2條第1項、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、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、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 7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鍾小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 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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