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4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
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261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罪,減為
拘役貳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罪,經本院
於96年7月6日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1987號判處拘役40日,並
於96年7月3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
期間,在民國
96 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
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鍾小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