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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484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52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侵占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95年5 月25日犯侵占罪, 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26 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768號),判處拘役20日,如易科罰 金,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 前段(修正前)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(修正前)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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