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0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三三一號)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所處
有期徒刑捌月,減為有期徒
刑肆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違反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案件(施用第一級毒品罪)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
字第一六五三號(
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
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四四號),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於減刑後
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
,及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併
諭知易科罰
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
八條第一項,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博誠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政佑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