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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00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05號 聲 請 人 即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係以: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,於民國(下同)96年6月22日經本院以96年度訴 字第1332號判決,就受刑人施用第1、2級毒品之犯行,分別 判處1年1月、8月,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, 受刑人現在監獄執行中,2罪均合於減刑條件,爰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,聲請減刑。 二、經查:檢察官就聲請人所列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已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,向本院聲請予以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經本院於96年9月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 4820號裁定在案。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向本院減刑,自 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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