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05號
聲 請 人
即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即
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係以: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案件,於民國(下同)96年6月22日經本院以96年度訴
字第1332號判決,就受刑人施用第1、2級毒品之
犯行,分別
判處1年1月、8月,合併應執行
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,
受刑人現在監獄執行中,2罪均合於減刑條件,爰依中華民
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,聲請減刑。
二、經查:檢察官就聲請人所列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
,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已依
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,向本院聲請
予以減刑及
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經本院於96年9月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
4820號裁定在案。茲聲請人就
同一案件聲請向本院減刑,自
係違反
一事不再理原則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國棟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吳淑願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