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0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 年度聲減字第54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拘役貳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受刑人甲○○因犯竊盜罪,經本院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(詳
如附表所示)。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
四日以前,其所犯之罪,復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本院
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
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嘉蕙
得
抗告。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魏愛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