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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00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 年度聲減字第54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受刑人甲○○因犯竊盜罪,經本院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(詳 如附表所示)。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,其所犯之罪,復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 華  民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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