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0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0號
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
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42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
如
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6年1月28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
,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624號(
偵查案號:台灣台中地方
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279號),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
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
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松竹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董美惠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