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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01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中華民國(下同)94年5月8日犯公共危 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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