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2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7號3樓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
詐欺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
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
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悉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奇峰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江慧貞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