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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02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7號3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 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悉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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