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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02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25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355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 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恐嚇危害安全等罪,經判 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等罪,悉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2項、刑法 第51條第6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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