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25號
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355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應執行
拘役參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恐嚇危害安全等罪,經判
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
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等罪,悉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
諭知易科
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2項、刑法
第51條第6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堯航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應
附
繕本)
書記官 吳淑願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