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02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5359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貳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玖日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拘役伍拾壹日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,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,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