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3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偽造文書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
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3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減為
拘役貳拾伍日
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
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減為罰金新臺幣叁仟元,
如易服勞役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(編號1至2)所示之日期,犯如附
表(編號1至2)所示之二罪,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(編號
1至2)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
表(編號1至2)所示之二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
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均
予以減刑,並
諭知易
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
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
第一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世全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,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童洪芳美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