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03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3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,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 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受刑 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 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3  日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,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3 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